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轨道交通应当依照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