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

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