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