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