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已修改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