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