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