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