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