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一)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转产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