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六条有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象山港保护规划,制定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