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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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象山港依托陆域的水系水源、森林植被、自然动植物群落和地貌景观、自然岩石形态等陆域自然环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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