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象山港依托陆域的水系水源、森林植被、自然动植物群落和地貌景观、自然岩石形态等陆域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