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一)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二)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三)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