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严格控制在象山港新建入海排污口。确需新建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象山港保护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横山至西泽连线以西岸段禁止新建排污口;以东岸段新建排污口应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海洋、渔业、海事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审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