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对所辖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