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