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