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