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