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

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