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