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同级审计机关就特定事项提出专项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