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设立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审计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