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标志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