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目录和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