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一)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六)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