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市房屋、文物、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