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