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条件的,可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将其列为优秀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