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保护改造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在征求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