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及时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侵权的证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