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及时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侵权的证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