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就业援助等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