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