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有关就业援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职业培训,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