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