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天然草原上建立人工草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不得在下列天然草原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一)年平均降水量在350毫米以下的;(二)坡度25度以上的;(三)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