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