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责令消除污染;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