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