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