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将事故信息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