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种植业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