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污水处理单位对所产生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单位将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约定双方的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