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