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