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