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交通运输、施工作业等活动造成电力设施中断运行或者损害时,行为人应当立即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承担损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