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