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持续的电力。电网计划停电检修应当尽量与大用户设备检修同步进行。供电设施计划停电检修,应当提前7日公告或者通知用户;供电设施临时停电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供电企业应当按公告或者通知时间及时恢复供电,未能按时供电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

用户对供电企业未能按时恢复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