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并有权对危害电力设施、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收购、出售电力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