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